教育部门负责推进学校“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不得批准开办;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关内容及时调整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卫生部门负责推进医疗机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养老院、福利院“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开办,并重点加强对社区内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
房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各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工作。
工商部门对未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依法取缔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推进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将“四个能力”建设有关内容纳入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消防支队依法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对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进行培训,严格落实“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过关,合格一个,颁发一个《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对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要求、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等问题的单位、场所,依法进行处罚,并告知有关部门督导单位进行整改。
公安派出所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对辖区列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以社区警务室为阵地,充分发挥社区民警、消防民警“四个能力”宣传员、辅导员、查改隐患监督员的职能作用。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一是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建立健全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人,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创建安全单位、安全村(居)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2010年,所有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2011年,所有村(居)民委员会都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是夯实设施建设基础。要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对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城区、村庄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三是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整合乡镇基层治安协勤员、巡防员、安监员、民兵、保安等人力资源,建立基层火灾综合防控体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组织人员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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