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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0〕8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滁州市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滁州市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2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6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具体实施。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市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清理核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做好对清理核查结果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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