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无锡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机构建立、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设置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落实等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奖励加5分;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市级以上推广,奖励加5分;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扣分,最多扣20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具体为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90至100分)、基本完成(70至90分)和未完成(70分以下)。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将本市(县)、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于当年1月中旬报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我市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每年12月中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本年度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地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无锡银监分局等在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对该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四)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或授权相关管理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对在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表:
无锡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序号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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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标责任
|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完成年度目标。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不得分。
| 50
| 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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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建立领导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 建立领导机制
| 5
| 提供建立政府领导机制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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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 3
| 提供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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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解目标任务,加强考核验收
| 按期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 2
| 制定并报送本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及具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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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社会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
| 2
|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相关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淘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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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完成现场考核及验收
| 2
| 对相关企业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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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期报送工作进度及工作总结
| 2
| 按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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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 环保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2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举办相关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情况,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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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性监测、核查和执行检查
| 2
|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举办相关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情况,抽查有关企业进行核实。
|
10
| 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2
| 制定和修订相关地方性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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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问责制执行情况
| 3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各镇(街道),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各镇(街道),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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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落实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能评、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政策情况
| 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发展振兴规划纲要、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国土、能评、环保、安全等方面政策落实
| 3
| 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土地、能评、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或备案文件完备,通过自查、抽查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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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限制落后产能生产的政策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
| 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限制政策
| 3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限制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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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 3
| 提供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材料、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具体材料(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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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执行区域限批政策
| 3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实行“区域限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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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财政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 财政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
| 3
| 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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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专项(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 2
| 提供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企业名单及当地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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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各有关部门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措施情况
| 技改资金安排、节能减排资金安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落实
| 3
| 提供技改资金安排、节能减排资金安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执行情况材料,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得到政策措施支持的具体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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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
| 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 5
| 提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总体情况、政策措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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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
| 结合实际从严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 5
| 提供新增具体行业、增加淘汰落后任务的文件材料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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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工作中有创新举措
| 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市级以上推广
| 5
| 提供经验总结和市级以上推广材料,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简报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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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作质量
| 按质按时完成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 20
| 每少完成一项扣3分,未达工作要求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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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准时参加市政府和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的会议
| 每缺席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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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按时报送报表和材料
| 漏报一次扣2分,迟报一次扣1分,迟报3天以上按漏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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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上访事件,不将矛盾上交
| 每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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