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任务
| 负责单位
| 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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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
| 市经信委
| 市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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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落实到企业
| 各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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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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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市经信委
| 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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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 市物价局
| 市经信委、财政局,无锡电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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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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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锡质监局
| 市环保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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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经信委
| 无锡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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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的监督
| 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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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 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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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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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无锡质监局、无锡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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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 无锡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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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奖励力度
| 市财政局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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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 市人保局、财政局
| 市经信委、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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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耗能、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 无锡质监局、市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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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无锡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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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各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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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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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 市监察局
| 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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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市监察局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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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机制
| 市经信委
| 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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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辖区关停并转迁企业依法开展安全检查,打击查处整治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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