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0]1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要重点淘汰钢铁、化工、琉璃瓦、热电、水泥、印染、化纤、制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9号)确定的整合整治范围及标准,按期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控制粗钢和钢材产量,完成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园”目标,对装备落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企业,限期退出钢铁产业。
(三)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8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压减我市化工生产企业数量,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升我市化工产业发展水平。
(四)深入开展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90号),按照相关标准对琉璃瓦生产的企业进行综合整治,淘汰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企业。
(五)深入开展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7号),压降原煤消耗量,削减CO2、SO2排放量,提高每吨原煤平均外供蒸汽量,减少市区燃煤热电厂数量,扩大市区企事业单位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燃油供热小锅炉。
(六)继续推进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及沿湖企业关停并转迁工作。在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巩固整治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市委《关于成立实施更大力度加快转型发展十二项对策措施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锡委组[2010]175号),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国资委、国土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安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无锡供电公司、无锡银监分局、国联集团、行政服务中心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等部门牵头的工作指导组,进一步推动各地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市(县)、区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由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年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差别电价、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四、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一)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淘汰落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市区奖励经费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号)精神,实行市、区共担,江阴、宜兴考核奖励经费由江阴、宜兴财政统筹。各地也要安排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强化约束机制。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地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对列入整改、淘汰、关停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整合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对重点区域和单位内部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有效落实疏导化解措施。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进度的跟踪统计,同时成立由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基层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限期整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予以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