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得申报;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不能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中有严重瑕疵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材料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有抄袭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如在评审后发现的,经省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须参加本专业累计3个月以上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市”级是指:省辖市。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或课题其他完成人。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以及与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有关的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六)本标准条件所称“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译著)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译著)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学术论文如在大学学报上发表,学报须为省级以上重点高等院校主办的具有“CN”、“ISSN”刊号的大学学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申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报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统一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