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艰苦岗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和仪器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调试方法,以及系统运行、设备管理、维修、操作规程。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技术质量标准及实施办法,了解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以及国际通用标准和法规。
3、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较强的工作、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能组织协调多专业、多学科的合作项目,能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工程、设备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