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不少于10例,手术成功率达90%以上。
(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床位50张以上,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颌面外科重点专科要求。
2、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70例以上。口腔颌面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技术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3、有至少6名具备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少于3名。
4、有与开展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设备等条件。
5、举办过省级以上与口腔颌面部缺损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有相关学术论文或相关专著发表。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拟从事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进修)培训。
2、培训期间,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跨学科会诊、术前设计、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点是皮瓣血运监测)和手术后随访等。参与完成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5例以上。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培训计划(教材和大纲)得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