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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05号)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区工作大局的原则。对不适应我区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进行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互矛盾或者不协调,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问题。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对没有经过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10年5月31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以及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用条目体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报告、通告、通报、议案、函、会议纪要以及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方式
  (一)195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文件,已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第一批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 [2002]16号)进行了清理,其中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不再清理,只对当时宣布继续有效、修改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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