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二OO九年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政发[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属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二OO九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安置工作的圆满完成。
一、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
退伍安置工作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省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8〕10号)文件和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申联彬2009年12月28日在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执行,原则上继续实行“按系统、按属地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仍以政府指令性安置为主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退伍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以考试、体检、年龄等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中央驻同单位和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向上反映沟通,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完成本系统的安置任务。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各用人单位克服一切困难、千方百计、不折不扣地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不得拒绝接收。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要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经济手段,大力推行有偿转移
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部分安置义务。凡一个退役士兵不接收的单位,安置计划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缴纳;安排工作人数不达计划数的50%的,每少接收1人,按8万元的标准缴纳;安排工作人数达计划数50%的,每少接收1人,按5万元的标准缴纳。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民字〔2007〕26号),确保这项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