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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防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

  省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中明确,各级民防、民政部门分别是人员防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牵头部门。民防、民政部门要从指挥机构、疏散路线、疏散引导、安置程序和有关保障等方面,制定各级应急避灾疏散行动预案和运行程序,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确保民众能够在灾后安全、有序进入预定位置。结合预案,要适时组织防灾避难演练,把对民众的防灾救灾作为演练的重点内容,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增强应急避灾疏散能力和场所的综合保障能力。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对接,相互支持和配合,要与防汛、建设、公安、卫生、交通、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体育、气象等部门主动沟通,切实抓好避灾疏散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障,积极推进避灾疏散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灾害防范意识
  加强和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是一项关系民生、维护城乡安全的重要工作,是政府增强应急意识,提高民众自救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灾害给民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加强防空防灾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各级民防、民政部门的共同职责。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和民众防范意识,使民众清楚所在地区避灾疏散场所位置,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使之熟悉防灾、避灾、救灾程序,参与对避灾疏散民众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志愿者队伍在防空防灾中的救助能力。
  五、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人口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颁发后,从制度上保障了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防空防灾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要根据权属性质明确管理责任,在不背离疏散场所战备功能的前提下,应按要求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平时的管理维护,按照避灾疏散场所的要求进行;避灾和疏散安置时的管理,按照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简化启用程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用和开放场所,纳入当地避灾和疏散场所管理系统,随时接纳有组织的转移安置人员。避灾安置时产生的水电费用等开支按原渠道支出,生活保障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因灾启用过程中设施受到损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维修或给予必要补偿。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场所使用效益,切实为民众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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