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民防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民防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
(浙民防[2010]4号)


各市、县(市、区)民防局(人防办)、民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防、民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战时和灾时民众疏散和避灾需要,不断加强应急疏散场所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目前,疏散地域及疏散基地、疏散点等场所的人口疏散体系和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各类避灾安置设施网络已基本形成,我省人口应急避灾疏散能力显著提升。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2号),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资源优势,加快人防向民防转型,更好地服务于防灾减灾工作,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功能,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
  人口疏散场所和避灾安置场所是防空防灾应急应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可以有效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灾时可以为民众提供应急避灾场所,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保障。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本着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平战(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快整合资源,积极拓展功能。充分发挥民防部门在应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人员防护和防灾救灾作用,有效利用人防指挥平台、信息传输网络、警报设施和疏散场所的战备资源优势,服务于平时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避灾安置场所在县、乡、村的网络辐射作用,为战时人口应急疏散提供防护屏障;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共享优势,实现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战备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形成城乡衔接配套、互补互利互惠、和谐共赢的应急避灾疏散体系。
  二、按需统筹建设,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共同对辖区内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进行普查统计,掌握情况,对其避灾和疏散功能、规模、标准、建设的基本形式做出规定,同时要考虑场所防洪防涝的要求,已确定的场所要向社会公示。对能够直接使用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要切实加强场所内部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随时能够投入使用。对经改造可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要按照民防和民政部门的规范要求,对其战时和平时的相关功能结合起来共同完善,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配备应急照明设施;规模较大和有条件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通讯、帐篷、生活器具和救灾等设备,在战争灾害和自然灾害发生后能够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新建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要坚持防空防灾兼顾,统筹规划,特别是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园、绿地、广场等项目,既要考虑战时应急疏散的需要,又要兼顾平时的避灾需要。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改造、维护,可采取“单建、依托、合作”的模式,所需资金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立项时予以明确。
  三、结合预案演练,提高避灾疏散能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