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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期,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新形势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议事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我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履行议事、审批、公示等操作程序。议事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不得走过场,不得搞形式主义。筹资筹劳方案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 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

  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严禁超范围、超限额、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10年,我市筹资标准为72元。筹劳上限各县(市)区自定,但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劳动工日的工价标准。筹劳(以资代劳)标准上限由各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同时报市农委备案。我市每年3月底前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丹东》(www.dandong.gov.cn)为平台公布当年的筹资筹劳标准。

  三、加强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严格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强化筹资筹劳使用的审计监督。通过审核、检查、审计等多种监管方式,切实纠正以行政命令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资金劳务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等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错误行为,防止利用一事一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四、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管理办法》进村、入户、到人,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将《管理办法》作为基层干部政策培训轮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基层干部对规范筹资筹劳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把农民急需、受益直接的事情议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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