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10〕5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厅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办法所称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安装拆卸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作业人员的资格核准、考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