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亮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以上。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应在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因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外观合格标准为98%。
4、污水处理设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持正常运行,出水应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城市景观、绿化用水和工业循环用水。市中心区域集中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6%,县(市)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十二五末达到90%以上。对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干化焚烧工艺,或在污水处理厂污泥满足有关环境标准的前提下,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认真执行成本核算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键岗位操作规程等。
5、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内的过境道路、出入市口道路管理标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生态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1、人居环境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人居环境建设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并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并取得实际效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人居环境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倡和引导住宅建设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道路,加大对旧城的整治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对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人居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综合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2、绿化建设。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建设“三同时”,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城市园林绿化各项指标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各城区间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干道总用地面积的25%;道路绿地中无缺株断带现象。市区内庭园绿化普遍开展,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4%,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用地、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1%。获得省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的15%以上,获得市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达35%以上;2000年以来新建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或无围墙绿化;城市内各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达70%以上。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共绿地1平方米以上,并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上;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并取得良好效果。注重保护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保护档案,保护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古树名木有标牌、重点保护标志和相应的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