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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亮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以上。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应在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因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外观合格标准为98%。

  4、污水处理设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持正常运行,出水应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城市景观、绿化用水和工业循环用水。市中心区域集中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6%,县(市)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十二五末达到90%以上。对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干化焚烧工艺,或在污水处理厂污泥满足有关环境标准的前提下,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认真执行成本核算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键岗位操作规程等。

  5、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内的过境道路、出入市口道路管理标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生态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1、人居环境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人居环境建设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并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并取得实际效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人居环境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倡和引导住宅建设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道路,加大对旧城的整治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对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人居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综合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2、绿化建设。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建设“三同时”,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城市园林绿化各项指标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各城区间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干道总用地面积的25%;道路绿地中无缺株断带现象。市区内庭园绿化普遍开展,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4%,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用地、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1%。获得省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的15%以上,获得市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达35%以上;2000年以来新建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或无围墙绿化;城市内各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达70%以上。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共绿地1平方米以上,并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上;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并取得良好效果。注重保护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保护档案,保护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古树名木有标牌、重点保护标志和相应的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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