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垃圾管理。严格按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要求,无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现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适量装载,密闭运输;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场内环境整洁。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6、环卫设施设备。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设备参照有关规定配备,满足环卫工作需要;环卫设施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维修及时,完好率达到98%。
三、公用行业管理
1、保障水平。编制并实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专项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应能力,扩大供应范围。供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燃气气源有保障,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合理配置热源、热网,集中供热普及率逐年提高。
2、管理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水源保护区无污染水源水质的现象。城市供水管网检修维护及时,水压符合国家标准,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新批新建自备水源,现有自备井取水量逐年减少直至完全取消。燃气市场管理规范有序。燃气企业设施设备齐全,检修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管道供气气质气压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无非法充装和倒瓶现象;燃气器具无不合格产品销售。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布局合理,采暖期热源稳定,供热管网运行安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燃煤采暖锅炉,并制定计划逐年关闭现有燃煤采暖锅炉。
3、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及时排查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全年无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建立完善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应急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服务质量。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服务标准健全,服务行为规范,考核监督制度完善,并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限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承诺。供水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供水水质监测和供水合格率符合《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及有关规定。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8±2摄氏度,用户满意率不低于90%;其他用热应按合同约定的参数供热。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符合国家规定。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保质保量供应且计量准确,严格依据批准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群众缴费方便、快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无无故停水、停气、停热现象。
四、市政设施管理
1、道路、桥涵设施。城区道路路面平整坚实,道路纵坡、横坡顺适,无行车障碍与安全隐患;井盖框完好且与路面衔接平顺。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铺装正确;侧平石、树池石应平整顺直,勾缝密实,无歪斜、无缺失。桥涵无安全隐患,附属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外形协调统一,伸缩缝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病害率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设施养护作业质量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发生破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2、排水设施。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的1/5。雨水口井座与路面平顺,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篦子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无缺损;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1/4。设有沉泥井的雨水进水井淤积物不高于管底。如发生检查井井盖、雨水篦子缺失、破损,应进行安全警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城市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疏通或抢修。城市排水河渠堤岸无乱占、乱种现象,护岸护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部位,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河渠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而排入的污水,无阻水倒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