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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纸质材料和“补助管理系统”中的申请补助额度先按最高补助比例填报。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报送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见附4),作为审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补助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核通过意见,并打印审核通过材料交申请人,汇总本市申报项目后及时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补助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助由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转拨,各有关担保机构应于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将资金转拨情况(含拨付凭证复印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查。

  单个中小商贸企业通过多个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担保费用补助汇总后超过15万元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指定其中一家担保机构予以转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建立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字〔2009〕226号)同时废止。

  附: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4.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月报表

  附1: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全称)

 

地  址

 

企业性质

公  司□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出资类型

政府独资□   政府参与投资□   民营独资□  境外参与投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协作银行(其它金融组织)

 

公司与银行责任分担比例

 

公司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注 册 资 本 金 (万元)

政府出资

民营出资

境外资金

其他

合计

 

 

 

 

 

在保责任余额

 

在保企业户数

 

担保企业个数

 

2009年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

100-300万元

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

含800万元

笔数

户数

户数

笔数

笔数

 

 

 

 

 

 

 

 

 

 

 

 

 

 

 

2009年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

100-300万元

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

含800万元

笔数

笔数

户数

笔数

户数

笔数

户数

 

 

 

 

 

 

 

 

 

 

 

 

 

 

 

 

 

 

 

 

 

 

 

 

 

 

 

 

担保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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