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不含宁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属及以上担保机构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
2.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及时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4.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一般应达BBB级;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7.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
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所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于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并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复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审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1);
2.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2);
3.备案证复印件;
4.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7.其他需要的资料。
首次申报时,融资性担保机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为商贸业集群内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还需提供商贸业集群的证明材料,以及中小商贸企业位于集群内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每笔担保均需单独填写申请表,格式见附3);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reditsys.com.cn,下称“补助管理系统”)提交补助申请电子材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及《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由“补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审核时,要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保费补助,纸质材料由企业按每笔担保业务填写一张申请表的要求,填报《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汇总后,由担保机构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助电子数据由担保机构负责在“补助管理系统”中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