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采取计分制。根据考核细则逐项对照计分,基础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0-95分,不含本数)、基本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不含本数)。
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按不达标处理;被市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处理。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采取自我测评与实际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1月下旬被考核单位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下旬,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并依据日常掌握情况和实地考核、抽查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文件形式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和动态管理等情况。
(三)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情况
包括应急值守规章制度、24小时值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保障措施及科普宣教落实情况
包括应急装备的配备、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落实上级和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情况。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