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出售单位新购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搞好新老政策衔接,现就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届时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出售的单位新购建住房
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可按届时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县)房委办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执行。
二、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出售的单位新购建住房
自1999年6月30日起,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买的住房,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的住房,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住房坐落区(县)房委办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二)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
(三)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帐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
(四)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到住房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的住房,产权转移有关费用按《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缴纳。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严格出售单位新购、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房改指〔1999〕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