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探索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积极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准备工作。主要工作目标:
(1)加强调研,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的规定,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证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负责)
(3)推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4)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研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探索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完善和落实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根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定。(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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