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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201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
  五、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区县局)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人数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时间

   年  月

缴存比例

 

调整前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日,召开(□职代会;□工会;□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应到  人,

实到  人,一致同意调整。

 

负责人(签字):             单位或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意见并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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