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
五、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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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主管部门(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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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人数
| |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时间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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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 |
调整前
|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
| 调
整
后
|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 |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
|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 |
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年 月 日,召开(□职代会;□工会;□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应到 人,
实到 人,一致同意调整。
负责人(签字): 单位或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意见并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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