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以及国有工矿和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十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精神,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并按年度分步实施。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十六)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使按期开工建设。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查清和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法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的行为。市、县规划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