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局(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物价局: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上来。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继续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国发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物价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分类指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将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建立完善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与问责制度,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城市进行通报、约谈直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