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3、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规定申请人选房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或未选定房屋的申请人,其选房顺序排至本组最后,依次类推。对超过选房规定时间5日内仍未参加选房或未选定住房的,视为放弃。
  4、实物配租申请人房屋选定后不得更改,由工作人员将选房结果记录在《   区廉租住房选房登记表》(见附件7)上,同时出具由区房委办加盖公章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通知书》(见附件8)。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配租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房改〔2004〕341号)和《关于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摇号、选房、缴款、入住工作的通知》(津房改〔2004〕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声明书
  2.声明书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与承租人(产权人)居住及身份关系证明(样本)
  4.跨区、跨街“双困”家庭住房情况及低保资格证明(样本)
  5.廉租住房配租摇号通知书
  6.廉租住房选房通知书
  7.区廉租住房选房登记表
  8.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通知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声 明 书

  声明人:     ,性别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我们是夫妻关系,     (承租人或产权人姓名)是坐落在天津市                   (地址)房屋的承租人/所有权人,该房屋已/将拆除。现声明如下:
  我们同意以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姓名)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自愿将上述房屋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赠与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姓名),用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同时,缴存到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并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规定。
  我们对上述声明的内容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反悔,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