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72号)
市内六区房管局:
为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解决拆迁中生活、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使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尽早入住廉租住房,现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与拆迁住房的产权人(承租人)不一致问题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长期居住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父母或子女的,因历史原因,形成承租人与申请人不一致,只要承租人同意全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可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长期居住的私有住房产权人为父母或子女,但考虑到申请人与产权人长期居住的事实,只要产权人同意全额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可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以上两种情况的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除执行《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公证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及配偶的声明书(声明书样本见附件1、2);
2、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与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及其关系的证明(证明样本见附件3);
由申请人持公证书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向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
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指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申请人全额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复核工作由各区房委办负责,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办协调有关拆迁单位进行确认。
三、关于跨区、跨街申请问题
拆迁住房与户籍地址跨区、跨街的“双困”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首先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部门核实其低保资格和住房情况,并出具有关情况证明(样本见附件4)后,然后“双困”家庭到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拆迁房屋所在区负担配租廉租住房的补贴资金。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选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