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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所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计划、土地、规划、施工等证件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
  3、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
  4、基础工程形象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5、《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6、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7、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工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津房市〔2004〕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贵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于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事项办理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如需要增加附加时限,详见特别程序告知书。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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