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3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5、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6、商品房项目达到基础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
7、商品房销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等,以及由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图中用红笔圈出拟售房屋的位置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以上第1、2、3、4、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
三、审查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对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查勘,留存图像资料,填写《商品房售房许可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查勘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