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热矿水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土资办〔2010〕12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天然热矿水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地检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0 号)和省厅《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 〕63 号)要求,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热矿水采矿权人进行了2010 年度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截止2010 年5 月,全省共有天然热矿水采矿权人 50 家,经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热矿水企业开发利用和水源地保护情况的现场检查,以及测试单位对水源水质分析检测,按要求进行开发利用年检的44 家,年检参检率86% ,矿泉水年开采量约25 万立方米,从业人数580 人,年产值3783 万元。地热开发1处,年开采量3 万立方米。各企业基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天然热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源地卫生防护状况良好;43 家水源水质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11615-89)》等国家标准要求。经综合评定,43 家企业年检合格,1 家企业待再复查。
二、在各市(县)年检的基础上,省厅组织对宁波灵峰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鄞州五龙潭矿泉水有限公司、宁波石源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等3 家矿泉水企业、4 个水源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认为:各矿泉水水源地Ⅰ-Ⅱ级卫生防护区设立比较规范,监测记录及技术档案建立规范,水表安装符合要求,泵房设施完备,总体卫生防护情况良好。年检工作符合省厅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热矿水企业存在超量开采,水源地的卫生防护区内有工程建设活动影响和水源水质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等问题。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年检中查出的问题,要监督企业整改,及时进行复查。在热矿水水源地Ⅲ级卫生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以防水源地遭受污染。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热矿水企业,注册登记证自行作废。
2011 年全省热矿水开发利用年检工作,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浙土资办〔2008〕63 号文的规定,在当年4 月25 日前完成,5 月15日将年检总结报厅地质环境处。
附表:2010 年度浙江省热矿水开发利用年检合格单位情况通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