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第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四条 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