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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阳光体育先进县的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阳光体育先进县的决定》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0〕51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阳光体育先进县的决定》(教体艺〔2010〕3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

  自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颁布以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7号文件精神,在推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徐汇区、宝山区、崇明县被评为“全国阳光体育先进县”。希望获表彰的区县继续发扬成绩,通过对本区域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表彰,发挥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开拓创新,创造新鲜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希望其他区县学习先进,促进工作,为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及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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