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
(九)提请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十)开展其他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5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执业10年以上专科以上学历;
3、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业务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4、热爱律师行业,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一般由3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委员的产生方式采取推荐候选人,省律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推荐委员候选人,采取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部推荐和委员会推荐两种形式。委员会推荐候选人须由两名以上委员提名,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推荐或省律协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副主任任期同理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对专业委员会活动内容、方式等有建议权;
(三)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每年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文章;
(五)负责相关业务领域内信息资料的收集,接受会员涉及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咨询和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 主任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托代表省律协或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社会活动;
(三)就律师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省律协主管本专业委员会的副会长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