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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心关于长沙城区内执业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答复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心关于长沙城区内执业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答复


湖南省律师协会:
  接到你协会《关于请求解决长沙市城区内执业律师社会 保险问题的报告》后,我中心从实际出发,进行了认真研究。
  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凡长沙城区内已成立但未前来我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律师事务所须尽快前来办理,以后成立的事务所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否则,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处。
  二、对已在和将在我局参保的律师事务所及其职工,考虑到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没有统一的行业财务核算制度,查账征收有其难度等特点,允许其每年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五险统一征缴。(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28号等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长政发[2000]3号等文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根据长政发[2004]25号等文件参加生育保险;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参加失业保险;根据长劳社发[2007]36号等文件参保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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