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案调查
1、对于立案处理的投诉,惩戒委员会主任应在立案后三日内组成3-5人调查组,调查组应由一名惩戒委员会委员担任调查组组长。
2、调查小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的事务所或个人发出通知,限期要求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的律师到惩戒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就投诉的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逾期不陈述、申辩、回答质询或不提供书面答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由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3、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隐瞒,不得阻挠。调查人员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时,必须如实提供。需要原件时,应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拒不提供原件时,以投诉人提供的原件为准。
4、调查案件时,应当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为律师,调查必须制作笔录。
5、形成调查报告。
6、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件委托市、州律协惩戒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查;
7、省律协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惩戒委员会集体决定。
五、处分
1、调查终结、调查小组开会讨论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确认投诉不能成立的,报分管会长审核同意后,将投诉不能成立的理由形成书面答复交投诉人。
(2)确认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报主任召开惩戒委员会评议并由惩戒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律师姓名、性别、年龄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事实和依据;
(3)处罚的依据和结论;
(4)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3、处罚决定书由主任审核后,报省律协分管会长签字后再报会长签发,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分人。
4、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对评议内容必须保密。
六、凡是本程序规定(试行)未涉及到的,均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