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经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了《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起试行。现将该通知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省律协对违规会员的处分,明确惩戒委员会工作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章程》及《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试行)。
一、受理机构
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日常受理工作设在省律协会员部,由会员部工作人员负责最初的受理工作。
二、受理范围
1、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对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及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的投诉;
3、各市、州律协出面上报要求省律协查处的案件;
4、全省范围内因会员涉及违法犯罪,按行业规定应取消会员资格的案件;
5、不服各市、州律协的处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省律协复查的案件;
6、省律协认为应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三、投诉受理
1、投诉受理的条件:
(1)投诉人亲自或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到省律协会员部进行投诉;
(2)提交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主要事项及相关证据和投诉人明确具体的诉求;
(3)被投诉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
(4)投诉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书(留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登记接案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省律协分管会长审核,由分管会长签署处理意见。建议立案处理的,交惩戒委员会调查并作出处理;批转市、州律协处理的,签署意见后,交由工作人员邮寄市、州律协并跟踪处理情况;不同意立案的,签署意见后,交工作人员向投诉人说明理由。会员部每季度对投诉受理及处理的情况向惩戒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