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是本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中心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三)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四)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
(五)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30%,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5%。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市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在设置规划条件前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