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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滁政〔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招标采购集中监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一)成立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作为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市本级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统一管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交易业务,全部进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应加快招标采购统一平台建设,机构人员要配齐配强,尽快到位,已建立的应按本意见规范运作。

  二、依法将各类招标采购业务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四)下列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绿化、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场地平整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2.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 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医疗器械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4. 商品房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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