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5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7〕52号),为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配合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购买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各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资格证明》存根,复印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交补贴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