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限制新增用能过快增长的同时,重点限制高耗能行业产量。
1.压缩高耗能产品产量。重点限制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和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生产,具体企业名单和压缩产品产量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强经济运行调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铁路部门要严格控制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铁路运输计划,对其中列入淘汰类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运输计划。按照节能发电调度顺序,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超出2009年全省平均值5%以上的机组,市政府将确定压缩发电机组名单和发电量指标并通知电力公司执行,同时上报省能源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项目的建设,支持高附加值和终端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低能耗产业的比重,实现结构节能。
六、完善预警调控机制
(一)加强监测分析。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能耗指标的监测,建立能源消耗情况分析例会制度,会同市能源、电力、铁路等部门,在每月15日左右召开各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上月度能耗指标分析会。对符合预警条件的县(市、区),由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调控通知。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要对有关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督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及时将《意见》明确的落后产能淘汰到位。市统计局要加强能耗指标统计、监测,分季度及时公布各县(市、区)能耗指标。能源、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对供电企业执行当地政府限电通知情况加强督查。
(三)完善调控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本地节能目标监测预警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节能目标应急响应预案,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的通知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要于月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报送月度应急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要根据应急响应情况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