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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四十条政策意见

  六、鼓励开展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从2010起连续5年,对履行入区合同约定的工业企业,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履行入区合同约定、当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密度要求,通过兼并、合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土地、房屋资产的企业,办理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过户,所涉契税即征即返,免交过户登记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建筑容积率。对现有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新建工业企业增加厂房建设面积,高于约定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在规定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后投产,节约每亩土地由新区财政按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20%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的产业进入,鼓励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条件,或符合产业布局条件但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不得审批准入。对污水原位再生、蒸汽凝结水回收等水资源节约项目,烟气脱硫等污染物排放削减项目,通用设备改造等工业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其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由新区财政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建立高效的行政推进机制
  第三十七条 改革行政审批。将重事前审批改革为重事后监管,建立新区投资服务中心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工制,所有初审事项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加大监管力度,验收实行由新区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验收制。
  第三十八条 放宽注册登记。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尚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在3家以上,母、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第三十九条 整体迁移至新区的企业,原迁出地企业纳税信誉等级有效,迁出地税收政策继续享用,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时,其税务登记时间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减轻规费负担。所涉行政事业收费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4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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