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人力资源向新区集中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新区内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其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在本市城区购买住房。
第二十七条 在新区内统一规划新市民居住区,建设公租房。进城务工3年以上、与新区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已婚农民,可申购或租赁由新区统一建设的公租房。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入区合同约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允许用其7%的工业用地指标,在新市民居住区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5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与生活来源的个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登记为城区户口。新区规划范围内全家迁入的农户,允许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鼓励其依法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允许新区农民按照一定标准,以原有宅基地置换政府安置住房。
五、鼓励创建制造业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鼓励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平台。对行业协(商)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等参与组建,提供行业公共服务的技术、研发、设计和质检中心建设项目,由新区财政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中心、公共展示平台的产品展示中心、行业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建设项目,由新区财政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新区建立旨在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拥有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的中心项目,由新区财政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时,对成功转让技术成果、且当年销售产值达到1000万元,由新区财政给予转让交易额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立服务于制造业配套的第三方物流。在新区设立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且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新区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年内按当年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