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加快电力、供水、天然气的线路和管网等配套工程建设。从2010年起5年内,对争取集团总公司投资、提前一年以上新开工建设项目,市财政按当年项目工程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 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全力提升投融资功能
第九条 鼓励新区资产资本化,做大投融资平台。对宣城市希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希达公司)承接非盈利性资产(不包括道路)部分,市财政按承接资产的融资贷款利息130%给予收益补贴。希达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拓展经营范围,全力做实、做大、做强,增强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新区城市开发类基金。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投公司)、希达公司作为发起人,年内部收益率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吸引私募股权基金等各方面资金共同组建新区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点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新区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一二级开发等项目。
第十一条 设立产业投资专项资金。市国投公司、希达公司各出资1-2亿元,共同设立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由希达公司负责管理运营,专门用于新区重大产业项目的跟进投资。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根据被投资企业要求决定转出年限,一般在七年内转出。共同投资的合作伙伴不得先于跟进投资资金转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具有优先购买权并可随时购买。
第十三条 自跟进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对购买跟进投资资金所占股权的投资主体,转出价格为跟进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实际投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值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四条 设立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从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新区财政等额配套,设立额度为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负责管理运营,主要用于各类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等战略投资者,参加新区产业项目投资的风险补贴和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对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以货币形式投资于新区产业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由新区财政给予10%的专项风险补贴,一家基金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在新区投资的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新区财政给予控股基金企业10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