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四十条政策意见
(宣发〔2010〕13号)
为贯彻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力推进示范区建设
第一条 设立宣城市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连续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皖东南新区(即现市经济开发区及其扩区,以下简称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环境改善。
第二条 优先调剂安排示范区建设用地指标。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用于新区重大项目建设;每年从各县市区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任务中统筹15%,有偿调剂给新区使用。
第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参与新区建设。各县市区按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引进落户新区的项目,统一享受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统一实行编号管理。对其所形成的增加值和财政收入三分之二部分纳入原县市区统计,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县市区与新区按6:4的比例分成。
第四条 鼓励现有企业按照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向新区集中,形成产业集聚特色。凡从各县市区搬迁至新区发展的工业重点项目,统一实行编号管理,对其所形成的增加值和财政收入增量三分之一部分纳入新区统计,其余部分纳入原县市区统计;对其所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县市区与新区按6:4的比例分成。
第五条 支持新区与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集团合作共建园区。从2010年起5年内,新批准的园区,除享受皖发〔2010〕10号文件优惠政策外,对引进生产终端产品、配套企业10户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增加值占50%以上的园区,由市财政(从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下同)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对新区主要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补助,第一、二年按当年竣工项目工程费用的30%给予补助,第三、四年分别补助20%,第五年补助10%。
第七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从2010年起5年内,对投资建设水厂和集中供电、供气、供热、供冷及环境污染治理等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提前竣工的投资主体,市财政每年给予奖励,每1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