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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十二)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三)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十四)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五)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六)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七)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十八)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九)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二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出口两侧。

  (二十一)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严格控制设置楼(屋)顶广告、楼(墙)体广告两类户外广告。

  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单臂塔式(独立圆柱钢管支撑)广告、建筑工地广告(企业形象展示牌)、桥体(铁路桥桥眉实体部分)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阅报栏广告、车体广告、LED显示屏、霓虹灯(利用霓虹灯光源)广告等8类。

  第五条 楼(屋)顶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楼(屋)顶广告不能破坏原楼建筑物顶景观;不能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并达到美观、建筑透视的效果;突出城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夜间亮化效果。对现有破坏建筑物景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外露钢架影响市容的进行拆除;现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档次较低的进行提升。

  (二)高层建筑顶部广告必须采用金属或铝塑板镶边、霓虹灯框边不得少于四道,广告画面中心主要文字和图案简洁、美观。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顶部现有特色造型,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轮廓线,高度在10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6米。

  (四)高度24米以上、60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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