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三)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十四)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五)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六)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七)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十八)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九)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二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出口两侧。
(二十一)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严格控制设置楼(屋)顶广告、楼(墙)体广告两类户外广告。
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单臂塔式(独立圆柱钢管支撑)广告、建筑工地广告(企业形象展示牌)、桥体(铁路桥桥眉实体部分)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阅报栏广告、车体广告、LED显示屏、霓虹灯(利用霓虹灯光源)广告等8类。
第五条 楼(屋)顶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楼(屋)顶广告不能破坏原楼建筑物顶景观;不能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并达到美观、建筑透视的效果;突出城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夜间亮化效果。对现有破坏建筑物景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外露钢架影响市容的进行拆除;现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档次较低的进行提升。
(二)高层建筑顶部广告必须采用金属或铝塑板镶边、霓虹灯框边不得少于四道,广告画面中心主要文字和图案简洁、美观。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顶部现有特色造型,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轮廓线,高度在10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6米。
(四)高度24米以上、60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0.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