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五)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的户外广告及飞艇、升空气球。
(六)市区内严禁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跨街虹桥、围墙(栏)广告、彩虹门、气球、过街条幅、门头条幅、沿街灯箱、遮阳伞、挂旗、灯(线)杆广告、垃圾收集箱广告、出租车停靠站牌广告、橱窗广告、交通护栏灯箱广告、路名牌广告等,有特殊需要,申报单位需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
(八)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规划区内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道路绿化带内。
(六)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七)城市游园、广场等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内及周边。
(八)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十)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十一)占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