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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三)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五)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的户外广告及飞艇、升空气球。

  (六)市区内严禁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跨街虹桥、围墙(栏)广告、彩虹门、气球、过街条幅、门头条幅、沿街灯箱、遮阳伞、挂旗、灯(线)杆广告、垃圾收集箱广告、出租车停靠站牌广告、橱窗广告、交通护栏灯箱广告、路名牌广告等,有特殊需要,申报单位需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

  (八)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规划区内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道路绿化带内。

  (六)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七)城市游园、广场等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内及周边。

  (八)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十)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十一)占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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