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设施标准:雨水、污水、给水、电力、照明、供暖、燃气供应、通讯、有线电视、监控等各种管网铺设到位,并与主管网相接;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完善。
室内装饰标准:室内地坪为水泥砂浆地坪;厨房、卫生间为地板砖地面,瓷砖墙裙;卫生间设置坐便器和洗手池;内墙面均为混合砂浆粉刷,符合国家标准、正规厂家生产的无毒、无害仿瓷涂料罩白;入户门采用安全门,内门为胶合板门。其它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强制性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达到入住条件,其标准为:
(一)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以二、三居室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70平方米以内;
(三)每套独门独户,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燃气供应、有线电视接口等设施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四)室外道路硬化,环境良好。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达到入住条件,其标准为:
(一)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
(三)每套独门独户,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燃气供应、有线电视接口等设施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四)室外道路硬化,环境良好。
第三十四条 产业集聚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30平方米以内的一居室为主;高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自有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体宿舍或一居室公寓为主,以二居室公寓为辅,一居室套型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六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审查施工图纸及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保障性住房的座落位置、建筑形式、总建筑面积、套数、户型、套型比例、质量标准、建设时限等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确保优先或与商品房同步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与规划建设的商品房统一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的实际面积,及时拨付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条 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特殊住房困难企业按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最终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由企业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特殊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及权属审核认定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集资款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和价格审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特殊住房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殊住房困难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