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进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一)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由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严格界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且与工作单位连续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可申请产业集聚区或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编制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要明确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具体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年限、区位布局等要求。
(二)适当提高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和保障面积,真正实现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全覆盖。要把许昌新区新入户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需求。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