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由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转变为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租金价格的制定,严格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多种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采取配建、集中新建、政府收购、调剂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多种方式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的上限调整到不超过70平方米。各县(市)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