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豫交法〔2010〕13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河南省交通厅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豫交党〔2008〕6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一)在开始执法时:要表明身份,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你好!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