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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化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化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中央及省属企业,驻同部队:
  为搞好城市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化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园林城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对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化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化标准
  1、居住区绿化
  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辟有休息活动园地;居住区物业管理或主管单位必须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设有专职绿化养护人员,养护措施要得当,设施保持要完好。
  2、单位庭院绿化
  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要实现全面绿化,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实体围墙进行拆墙透绿。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上述规定的指标可适当降低5%。
  二、严格执行缺建绿地补建、补偿制度
  1、单位、居住区通过调整用地规划增加绿地面积,并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单位、居住区物业管理或主管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自行完成应增加绿化面积的建设任务,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
  2、单位、居住区内确实无法再增加绿地面积或自行调整增加绿化面积后仍不达要求的,由各单位、居住区物业管理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区域补建所缺面积的绿地,并由该单位负责补建绿地的养护管理。也可将所缺绿地面积的建设养护资金缴付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专项用于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按《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加盖绿色图章;未经审查同意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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